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 莊于靚 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晉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晉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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