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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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温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民國109年11月29日至111年11月28日)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前二年內之必要支出係以雲林縣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因109年11月至111年11月28日期間,每年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不同,聲請人應依該年度之生活費計算其於本件聲請二年內之必要支出之總金額,請於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㈥、說明係於何時起罹患債務人所主張之致其無法從事太勞累工作之疾病?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書(須載明於何時起罹患該疾病、目前治療情形、其病況對生活起居及工作能力之影響)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㈦、提出聲請人使用之郵局、金融機構、證券商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二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者免再檢附)。
㈧、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雲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㈨、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㈩、說明聲請人有幾名子女?聲請人有無接受子女扶養?每名子女每月給付扶養費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