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曉諭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蔡承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85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曉諭共同因供自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3、20-28、31-4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曉諭、 莊智傑 (由本院另行審結)均知道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竟為供己施用,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3月間某日起,自網路上向真實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大麻花,從中取下大麻種子,在2人位於宜蘭縣○○鎮○○路0號18樓之11住處陽台,共同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大麻種子放入盆栽內的培養土中,使用附表編號20-28、31-40所示工具,使用日照並澆水,共同將該大麻種子培育成長為大麻植株。嗣經警方於112年5月13日12時3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如附表編號1、3所示大麻植株、種子及上開附表編號所示工具,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楊曉諭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智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警卷第16-23頁、偵卷第8-9頁、本院卷第208頁)。
㈢被告楊曉諭與共同被告莊智傑於住處當場遭警方查獲如附表
所示之物,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圖、扣案物照片80張、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42-50、53-72頁)、扣案物品照片(警卷第61-98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警方現場查獲時配戴之密錄器影像畫面屬實,有113年10月21日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第200-204頁)。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植珠,經鑑定含有大麻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鑑定報告可佐(卷頁詳如附表所示)。
㈤被告楊曉諭本案栽種大麻之犯行,係為供自己施用等情,業
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參以被告楊曉諭同時遭警方查獲如附表編號2、4、7、9、10、12、13、29等大麻及吸食器具,而被告楊曉諭本案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亦呈現大麻陽性反應,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乙節,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41號裁定可佐(本院卷第187-191頁),其所稱本案栽種之大麻,係為供己施用等語,應為可信。故被告楊曉諭係因供自己施用而為本案犯行,應堪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可以認定,
應依法論刑。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
按大麻之栽種,是指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中栽培,包括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等具體行為。以播種方式栽種大麻,係以種子播種後至成苗為主要階段,其栽種行為之既、未遂,以大麻種子經播種後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行為人將大麻種子播種後已出苗者,無待於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查扣之大麻植株,其外觀已出苗,有現場照片可佐(警卷第61頁),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參(偵卷第32頁),堪認被告楊曉諭業已成功栽種已出苗之大麻植株,已達栽種大麻既遂之程度。
㈡本案經警查扣之大麻植株不多,與大規模栽種,以圖製造毒
品販售謀取鉅額獲利之情形有別,犯罪情節應屬輕微。核被告楊曉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因供自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其因栽種而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栽種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楊曉諭自112年3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為止之期間內,
在上開住處,接續栽種大麻之舉動,核屬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栽種大麻之犯意,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楊曉諭與莊智傑就本件栽種大麻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㈠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經依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
意旨修正後,其第12條第3項規定已將「因供自己施用」、「情節輕微」之栽種大麻犯罪類型之法定刑大幅降低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楊曉諭本案栽種大麻行為,業經本院認定係「因供自己施用」、「情節輕微」而適用該條第3項之減輕規定,對照被告楊曉諭同時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數量、大麻種子、栽種所用器械工具均非少,且被告楊曉諭亦涉有另案運輸大麻入境,而遭法院判刑之素行,實難認被告楊曉諭本案犯行客觀上有何情堪憫恕之情狀,其犯行量處最低度之1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無明顯過重之情輕法重情形,故辯護人主張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無理由。
五、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曉諭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明知大麻具有濫用性、成癮性,足以殘害人體健康及身心健全,並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易滋生相關犯罪問題,竟為供己施用,而意圖製造大麻並栽種大麻種子,培育大麻植株5株,實有不該,復斟酌被告楊曉諭犯後於本院審理中一度否認,經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後又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楊曉諭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52、2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部分:㈠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
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大麻植株、大麻種子,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然因大麻種子、植株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尚非第二級毒品大麻,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大麻種子乃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以大麻種子栽種生長之大麻植株,自亦屬違禁物,故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0-28、31-40所示之物,係被告楊曉諭與莊
智傑共同所有,用以犯本案栽種大麻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楊曉諭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本院卷第208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㈢其餘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或施用之器具,被告楊曉諭供稱是另
行購入供自己施用大麻所用,與本案栽種大麻行為無關(本院卷第208頁),非本案查獲之毒品,與本案栽種犯行亦無關連,應於被告楊曉諭施用大麻之案件中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蒐證照片所在頁備註/鑑定報告1大麻植株5株1之1至1之5警卷第61頁①隨機檢驗3株均含大麻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2大麻菸草2之1至2之12警卷第67至74頁;偵卷第66背面-69頁背面①均含大麻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3大麻種子1瓶3警卷第73至74頁;偵卷第69頁背面①隨機抽樣20顆,19顆發芽均含大麻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4大麻煙油4支4警卷第76頁;偵卷第70頁①隨機抽樣1支,含大麻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背面)。5電子煙加熱組3組5警卷第75頁6電子磅秤2台6之1至6之2警卷第77頁7吸食器2組7之1至7之2警卷第78頁8研磨器3台8之1至8之3警卷第80頁9捲菸器1台9之1警卷第79頁106公克菸草9之2警卷第79頁①含大麻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11不明菸草藥包1包10警卷第85頁;偵卷第70頁背面①未含法定毒品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背面)。12大麻菸草11警卷第88頁;偵卷第70頁背面①含大麻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13罐裝大麻菸草12警卷第87頁;偵卷第70頁背面①含大麻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14茶包13警卷第87頁;偵卷第70頁背面①未含法定毒品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背面)。15菸草1包14警卷第90頁;偵卷第70頁背面①未含法定毒品成分。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60號鑑定書(偵卷第32頁背面)。16電動研磨機1台15警卷第90頁;偵卷第70頁背面17卡西酮菸草1包16警卷第89頁;偵卷第70頁背面18卡西酮菸草1包17警卷第92頁;偵卷第70頁背面19卡西酮菸草1包18警卷第91頁;偵卷第70頁背面20活菌液2瓶警卷第84頁21鈣鎂離子液1瓶警卷第79頁22金疏福1瓶警卷第82頁23威得喜1瓶警卷第82頁24施達B31瓶警卷第81頁25施達B21瓶警卷第81頁26酸鹼穩定液1瓶警卷第84頁27剪刀1把警卷第83頁28水盆1個警卷第86頁29捲菸紙1盒警卷第91頁30夾鏈袋1包警卷第92頁31高氮水溶肥2罐(花多多10號)警卷第94頁32高磷鉀促花肥2罐(花多多2號)警卷第94頁33花多多1號2罐警卷第93頁34海藻有機肥1罐警卷第93頁35溶磷益生菌1包警卷第96頁36亞磷酸鉀1包警卷第95頁37萃葉1包警卷第95頁38花寶3號2包警卷第96頁39精密試紙15個警卷第97頁40苦楝乳1瓶警卷第83頁41煙斗1支警卷第97頁42筆電1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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