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抗告人美麗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鑑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鄧至敦間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信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