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曉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不得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曉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