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4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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