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7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被上訴人即原告祥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