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告 楊吉平 被告黎巴嫩商瑪帝聯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CharbelNehmeRahme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巴嫩商瑪帝聯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1元【計算式:(42,184x1/3)=14,061,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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