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沈朝標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顏廷鈺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 律師
洪明俊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