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杰鴻選任辯護人陳湘君律師
邱秀珠律師被告 楊梅天成 醫院代表人 徐萬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杰鴻為被告楊梅天成醫院(址設桃園市○○區○○路○○○號,負責人徐萬興)胸腔暨血管外科主治醫師,其明知告訴人 李相台 所架設之「李相台診所Dr.Lee'sClinic」網站中「靜脈曲張的原因」、「雷射治療原理」、「預防靜脈曲張伸展操」等文章、圖片及照片,係屬告訴人李相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美術及攝影著作,而「國際標準-各級彈性襪適用症狀」則係由告訴人李相台及告訴人欣佰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佰聖公司)合作,由告訴人欣佰聖公司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李相台之臨床醫療經驗,共同創作相關書作,係屬告訴人李相台及告訴人欣佰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李相台及告訴人欣佰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詎被告李杰鴻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竟將告訴人李相台前開網站上所刊載之上開文章予以重製下載,而在被告楊梅天成醫院官方網站「門診資訊」、「看診科別建議」連結下之「血管外科醫師簡介」網頁中,以「靜脈曲張門診說明.doc」公開展示「靜脈曲張的原因」、「雷射治療原理」、「國際標準-各級彈性襪適用症狀」、「預防靜脈曲張伸展操」等文章,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李相台及告訴人欣佰聖公司之著作權。嗣告訴人李相台於民國100年10月間上網瀏覽該被告楊梅天成醫院官方網站,發現被告李杰鴻所發表之文章上刊登有前開之語文、美術及攝影著作,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李杰鴻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楊梅天成醫院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被告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李杰鴻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楊梅天成醫院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
0條前段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均已達成和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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