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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