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俞俊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京華證券股份有外銷基金Z0000000000限公司一二六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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