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七四號
再審聲請人甲○○右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乙○○等三人等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六十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再審聲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圓,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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