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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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謝百勇 被告 賴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