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黃常義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代表人 黃妙修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凃明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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