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功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4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408號被告黃功輝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商標之商品,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2月1日北普竹字第109105203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所附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聲明書、委託書、緝私照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產品鑑定書等在卷可查,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且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家翔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1仿冒之NIKE運動鞋2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