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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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07號原告 胡國棟 被告 蔡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公開道歉及賠償損害,其中公開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