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劉冠緯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芸芮許聖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黃家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