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88號原告 林奕葳 被告 曹修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曹修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 陳幸誼 、 黃天福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鍾晴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