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FuhaiMarineEnterprise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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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nd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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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被告漢通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訴訟代理人 陳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對系爭貨物實際理賠金額、理賠對象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