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58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原係陸軍第33師師部 連中士 副組長,其於民國91年12月28日退伍。緣於89年12月16日,陸軍第33師奉陸軍總部伯裕字第8476號令之許可,在位於台南縣永康市○○路之「台南網寮營區」內設立145營站第3服務台,且甲○○奉上級長官命令,擔任前開服務台出納業務,就該服務台之貨物、現金負有清點、管理之責,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於90年3、4、5月間,將上開服務台內之售貨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8669元、77343元及139922元予以侵吞入己,並於盤點前如數回補。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判時、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判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秦麟瑞、 許信富 之證詞。
(三)卷附收支表三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之宣告。
(二)被告願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萬元之公益基金。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五、附記事項:
(一)被告願向被告願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萬元之公益基金。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