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斯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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