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55號上訴人臺北市大直狀元第小登科社區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廷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金玉畫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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