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 鄧氏 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4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並請提出聲請人之優利型房貸指標利率於利息起算日適用之利率表。(經查,聲請狀所附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為按貴行季調整之優利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7.27%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