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前於民國98年4月10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經本院於當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98年4月10日起羈押。嗣經本院審理,認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罪證明確,而於98年6月30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8月在案。
二、現經本院訊問及綜合全案卷證審酌,本院既認定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且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刑度不可謂輕,於此重責下,堪信其主觀上仍具一定程度之逃亡動機,故在無其他強制處分措施存在之情況下,尚難達保全被告之目的,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