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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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己○○、丙○○、庚○○、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157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