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彭惠敏 被告 孫愷燡 上列被告孫愷燡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