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嚴基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紅色聯單)。
二、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請提出 嚴王月美 全部扶養義務人(即嚴王月美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四、請提出債務人每月扶養未成年子女 嚴翊庭 、 嚴翊樺 、嚴王月美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五、債務人自陳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新臺幣2,774,927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過院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