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52號聲明人 簡伊敏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俞啟友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2年3月18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澎湖縣○○市○○里○○路000巷0弄0號,有被繼承人俞啟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拋棄繼承事件自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