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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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 潘杺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巷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