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 錢一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標的㈠之請求利率為「12.36%」,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貴行定儲利率指數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1)。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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