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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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 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張淑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用新台幣(下同)18,588元之釋明文件(例如:電信費帳單),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上開門號之電信帳單,加總費用僅17,589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