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6號上訴人 曾富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秀容黃煒仁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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