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林明毅 上列聲請人林明毅對相對人 黃春嘉 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明毅並非其所聲請拍賣之臺南市○○區○○○段○○○號、同段101地號等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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