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大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秀玉 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具狀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經
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
0元,惟上訴人分別於108年10月31日、11月4日重複繳納
上訴費,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所溢繳之上訴第二審
訴訟費用1,5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9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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