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737號
原   告  李國榮
被   告  王月容
       徐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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