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
丙○○、丁○○、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