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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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潘秀瑩 即潘銹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額度新臺幣20,000元,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