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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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0號聲請人 李文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等各應排除注入聲請人所有之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之排水槽面積各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及本件若調解成立之客觀利益為何?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相對人翁XX、詹XX、張XX、許XX之真實姓名,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聲請調解狀一式五份。
四、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