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02號上訴人 吳江銘 訴訟代理人 張敏玲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強 律師被上訴人 王永任
林正賢 上2人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7萬6,448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定之,非以上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690號裁判要旨)。
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被上訴人於106年12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收狀章見原審卷1第2頁),依起訴時即106年之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及上訴人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57頁)即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面積依序為96㎡、39㎡、7㎡計算,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萬6,448元(計算式:46,432×96+28,884×39+27,500×7=5,776,4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333元,上訴人已繳納8萬5,402元,尚不足1,931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3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