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丞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72、70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丞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自願檢驗尿液同意書1份、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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