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7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彩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3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