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原簡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原簡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原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詩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係明顯誤寫,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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