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徐培真
王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0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