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徐源昌

徐蘇錦色

徐俊龍

徐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4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存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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