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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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 吳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大燊 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座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3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93)及台中市○區○○○段○○○○○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以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5年興正普跨字第022050號收件所設定100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利本院裁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