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服役信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92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