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95號原告 袁絲婕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被告寶來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傳吉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