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葉文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葉文田於民國85年12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3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04,503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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