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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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7號上訴人 廖碧虹 被上訴人 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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